各支部、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中组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学院领导干部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人员范围
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中组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要求,需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人员范围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含离退休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层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及单位认定的负责人、财、物和涉密的有关人员。
二、相关工作
(一)切实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各部门要对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层管理人员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填写《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备案登记表》(附件2),并加盖部门印章,统一上报党委组织部进行人员备案。
(二)切实做好证件统一存放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请各部门将在个人手中保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并交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因私出国(境)需领用护照的,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备案表》(附件3),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学院有关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从严掌握本部门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确保学院干部职工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管理工作依法合规。
(二)经核查,存在证件瞒报、虚报或隐匿拒不上缴证件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请各部门于2018年5月10 日前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因私出国(境)证件备案登记表》纸质版统一交到党委组织部,一并将电子版发送至1306446672@qq.com。
联 系 人:张玉琼
联系电话:3633902
中共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