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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10:17 来源: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国标代码:50084。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颁发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址: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56号(宝福路校区)。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北社街1号(蟠龙校区)。

第七条 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占地1100余亩,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各类在校生11000余名。开设36个普通高职招生专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3年我校面向20个省(自治区)计划招生。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招考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设有纪检组,测试组,宣传报到组,咨询录取组,保障组等五个工作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决定。

第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十严禁”“十公开”“六不准”“三十个不得”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有关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我校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生源省级招办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六条 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按此原则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生源计划允许则全部录取,如生源计划不允许可按语文数学总成绩排序录取;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考生专业填报志愿,依次确定录取专业,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校资助

学校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六章 咨询方式

第十九条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917-3328888/3633886/3633887/3633889/3633929

传真:0917-3633886 网址:www.www.bbmorder.com

邮编:72100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生源地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负责解释。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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