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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时间:2018年06月04日 10:37 来源:学工部 作者:马剑宇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认真做好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学校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等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2)。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

第十五条 新生及未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如无法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信息,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部门签字盖章。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第十七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按照本办法与高等学校具体实施细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八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院(系)认定工作组,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学生生源结构、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及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8日起施行,2022年8月17日自行废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07年制订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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