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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年06月04日 10:45 来源:学工部 作者:马剑宇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等(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名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由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高校应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制定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每年9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

省属高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高校。

市属高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到高校。

第九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国家奖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条 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20日前,省属高校应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直接上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在陕西省学生资助工作网页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每年1031日前,省教育厅将公示后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高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教〔200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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