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学院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或报备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学院所属部门(含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负责学院对外投资、出租资产的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七)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九)负责产权管理,组织办理学院产权变动事项。
(十)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院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归口管理资产的监管职责,对其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
(一)流动资产:各类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短期投资、债权(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存货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三)在建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为基建处。
(四)无形资产:商标权、校名校誉、商誉归口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五)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有效利用。
(五)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资产管理处完成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保管和日常管理职责。具体负责:
(一)落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任务。
(二)拟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更新和维修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保管保养、盘点清查、报废申请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部门教职工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做到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其他需要配置相关国有资产的情况。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学院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学院提出申请,按预算审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学院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接受捐赠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学院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编制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报省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院配置资产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相关程序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负责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国有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首先必须保证自身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文物、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因学院内部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院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年终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3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三十条 学院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经营性资产。由资产公司代表学院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学院除了对资产公司投资外,未经批准不得以学院名义直接对外投资。资产公司对学院投入经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七条 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经学院审定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院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院持有的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院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备案的文件及资料,是学院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院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学院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学院及其所办企业应当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四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对于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国有资产,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另行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三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学院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五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资产信息的日常维护,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并定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信息汇总。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院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申报国有资产有关事项,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院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
第九章 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不断提高学院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
第六十条 学院对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努力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都有依法完成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部门账、卡、物严重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和个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此前有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