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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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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年3月28日


陕财办采函〔2022〕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我省政府采购透明度,解决我省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发布主体

(一)公告和公示信息。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信息、电子卖场交易信息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发布主体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二)监管和检查信息。政府采购监管和监督检查信息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发布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

二、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

(一)严格信息发布格式。各发布主体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格式编制,公开期限及公开内容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

(二)确保发布时间一致。发布主体如需在其他非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如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三)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各发布主体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内控制度管理,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要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不得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强化政府釆购信息发布时限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时限要求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意见等信息。重点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工作,采购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合同扫描版,如实填写合同签订时间。自2022年起,每年4月底前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时,采购文件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认真按照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对标对表,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指标对近两年已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制度,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

(二)加强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同级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自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依法公开。

(三)建立问题整改约谈机制。省财政厅将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结果建立问题整改约谈机制。根据当年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结果,对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突出的市(区)和单位进行约谈,督促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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