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倡导学术正气、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陕教〔2016〕23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教职工及学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专门的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二)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四)伪造、篡改科研数据、图表、注释、文献。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但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除外。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六)为谋取私利(经费、荣誉),简单重复本人或他人已完成的研究。
(七)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八)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九)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十)侵犯知识产权。
(十一)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和签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十二)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三)对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十四)其他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诚实的错误、正当的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学院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第七条 接到举报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
第八条 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第十条 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应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一条 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学术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被调查人有义务协助调查,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院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院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四)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形成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不予复查的申诉,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政府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