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和预算金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按照陕西省教育厅下达名额,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院各专业人数,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名额下达至各专业班级。
2.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班级民主评议。
3.班级初评。各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根据学生上交材料及班级民主评议,提出本专业班级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班级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4.学院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结果汇总,报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5.上报材料。学院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陕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批复,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各班级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学院财务部门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