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评奖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勤奋好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奖学金项目:
(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
(二) 特殊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以上奖学金项目的学生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 发表彰文件,开学典礼时大会表彰;
(二) 颁发荣誉证书;
(三) 颁发奖金;
(四)喷绘光荣榜。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七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学院设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进取;
2、能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操行考核成绩为优秀;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异,一学年所有课程(理论、实训)成绩均在良好或80分以上,且优秀课程占80%以上。
(二)二等奖学金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进取;
2、能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操行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异,一学年所有课程(理论、实训)成绩均在良好或80分以上,且优秀课程占60%以上。
(三)三等奖学金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进取;
2、能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操行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
3、一学年所有课程(理论、实训)成绩均在中等或70分以上,且良好及以上课程占80%以上。
说明:百分制和等级制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
第八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助人为乐,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学院设立特殊奖学金。经班主任、团委、学生会推荐,学工办审查,可授予特殊奖学金。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标准及比例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先由学生本人申请,再由各班根据学生操行考核成绩和各等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初评出各班获各等级奖学金人选,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各班级评定上报的初评结果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予以公告,公告异议期为三天。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各等级奖学金的初步审查结果及奖学金评定登记表报学院审批;各等级奖学金由学院统一发文,并在开学典礼时予以表彰统一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十条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按照学年成绩,人数以本学年财务部交费人数为准。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经班主任、团委、学生会推荐,学工办审查,可授予特殊奖学金。特殊奖金额度为 500-1000 元。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和授奖办法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负责评定。同等条件下,班团干部、学生会干部优先考虑,参加全省、全国技能大赛的学生优先考虑。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第二周评定上一学年度奖学金。
(三)各班级根据以上办法评审、推荐,并在班内进行公示,确定无误后及时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表,交学生工作办公室初步审查。评选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四)具体评定程序: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各班组织初评、班内公示;各班上报初评结果,学生工作办公室初步审查,并公示;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步审查、公示结果上报学院审批;
(五)学院统一发文;学院予以表彰,财务部发放奖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登记表”作为荣誉称号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校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对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本学年度奖学金:
1、散布各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违法违纪事件煽动者;
2、学年内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有抽烟、酗酒、夜不归宿、赌博和其他有伤社会风化的不良行为者,参与校外营业性舞厅、录像厅等娱乐场所的不正当活动者;
4、参与打架斗殴、偷盗、聚众哄闹,扰乱教学、生活秩序,损坏公物行为者;
5、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
6、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者;
7、学年内迟到、早退、旷课现象较为严重者(包括上课、自习课、早操及学校规定要考勤的重大活动);
8、一学期事假累计在18课时以上者;
9、不积极参加宿舍教室等环境卫生打扫活动,在学院或分院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
10、实验实习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故意造成学校财产损失者;
11、学生干部在有关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12、违反用电规定,在宿舍私拉电源或使用电热器、电炉者。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以上两款规定取消获奖资格后的名额空缺,不得再补报。
第十五条 参评个人对各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布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被取消获奖资格的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的9月底前评选完毕并颁发奖学金;
第十七条 没有报到注册的学生不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若其它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