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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1日 17:54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动态管理,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和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大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表现良好,成绩合格,方可参评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计划内三年制高职在校学生中经贫困认定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按照“学生申请、 ”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评选工作每年申请评审一次,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打卡发放,每次发放资助标准的一半。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应用于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基本需要,不应随意挥霍浪费,为了鼓励学生合理有效的使用助学金,促进学习,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特实行动态管理,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期间:

(一)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助学金予以缓发:

1.早读、上课、晚自习、实习实训迟到、早退三次及其以下者;

2.旷课、旷晚自习二次及其以下者;

3.在公寓使用违规大功率电器、持有管制刀具、晚归三次及以下者;

4.不参加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不配合班主任参与班级及学院各项学生活动者;

5.学生休学、出国(境)学习交流访问者,助学金予以缓发,待复学后重新发放。

助学金缓发周期一般为三个月,学生在缓发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由班主任进行监督,缓发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学工办主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恢复助学金资格重新发放。

(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助学金资格予以取消:

1.早读、上课、晚自习、实习实训迟到、早退四次及其以上者;

2.旷课、旷晚自习三次及其以上者;

3.考试作弊者;

4.助学金缓发期间仍不能遵守助学金动态管理细则者;

5.在公寓有盗窃行为、持有管制刀具寻衅滋事、使用违规电器造成重大损失、晚归或不归四次及其以上、无正当理由在外租住者;

6.退学、提前离校就业、应征入伍者;

7.参与传销组织、非法集会、恶意散布、传播不良信息者;

8.用助学金请客吃饭、购买奢侈品等挥霍浪费者;

9.抽烟、酗酒、打架、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因为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除取消其助学金资格,同时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学院其他各种形式的困难资助。

第五条 为了扩大助学金覆盖面,被取消助学金资格的学生,原所享受的资助资金由其余贫困生替补享受。

第六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解释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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