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60号)精神,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成立以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组长、主管资助工作的干事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中心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宝鸡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我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成员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私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九月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向班级提交个人填写清楚、公章齐全的《陕西省高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
第十三条 学生所在班级召开专题班会,对本班提出申请学生进行认定,经班级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家庭贫困学生认定申请表》,班主任收齐后交学生工作办公室资助中心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中心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中心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中心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办公室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办公室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生资助中心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陕西省贫困大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和《家庭贫困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学生工作办公室资助管理中心将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录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对上报的系统数据进行汇总,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将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各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