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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1日 17:48 来源: 作者: 点击: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者,经过相应考查期的考察,可以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申请撤消处分,撤消处分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一条 撤消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受处分考查期满后,本人可以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连同考查期间思想、学习纪律、劳动、生活等方面的书面汇报材料交到班主任/辅导员处,由班主任/辅导员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做出“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的书面意见。

(二)班主任/辅导员同意申请后,将学生审请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可根据学生表现做出“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的书面意见。记过以(含)下处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撤消处分事宜。

(四)对于撤消处分的决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制订文件予以公布。对于延期后,仍不能撤消处分的学生,本人在校期间不能再次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

第二条 撤消处分必需具备的书面材料

(一)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同学每两月提交一份思想汇报材料,一年内不得少于四份;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同学每一个月提交一份思想汇报材料。每份汇报材料不得少于1000字。所有汇报材料均需由班主任/辅导员做出鉴定意见后送交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考查期满后,班委会同意申请人撤消处分的材料。包括综合表现考评得分及在本班的排序位置、累计的病假、事假以及旷课节数、迟到、早退等违纪次数。

具备上述书面材料,方可提交会议研究,是否给予申请人撤消处分。凡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班未按时按要求上报上述各种材料,均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申请人的撤消处分问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校期间不能撤消处分

(一)在考察期内,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二)在考察期内,无故不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三)在考察期满延期半年,仍不能撤消处分者。

(四)在考察期内,又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所犯错误达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四条 遇下列情况,可提前三个月或半年撤消处分。

(一)考察期内,表现特别突出,综合考评得分居本班前五位者(符合该条件时,由受处分本人及本班班委会提出申请)。

(二)在考察期内有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者。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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