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的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上学期课程成绩平均分低于80分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四)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五)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六) 跨学科门类者;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由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考核合格、教务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四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在开学初办理有关手续;学院应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和修定权在教务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转专业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