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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1日 17:35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接受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是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这一阶段在校学习生活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院的高职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

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对患疾病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教务部审核,报学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的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未请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的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参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考查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依据《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所属系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相关课程成绩,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依据《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特殊情况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学院有关程序办理。转专业的学生若需延长学习时间者,应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函商转入学院同意,由学院报陕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陕西省教育厅下发批准转学文件给予转出转入学院。转出学院收到批准转学文件后,通知学生办理转学离校手续。转入学院收到批准转学文件后为转入学生办理编班、报到、缴费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陕西省教育厅和跨省教育厅商转,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规定修学年限1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明)、事等原因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休学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部审核后报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为1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2年),并按正常程序办理休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因病休学者,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可正常参加学习和生活的证明)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按课表学时计)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院学习者;

(七)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无故不缴纳费用者;

(九)其它应予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文件送交退学学生本人签收;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委托家长签收、邮寄送交、公告表达、电话告知等形式送交。并由学院记录在案,并有2人以上(含2人)签字证明,退学决定文件无学生本人签收同样有效,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或其他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本规定第六章学生申诉有关规定向学院申诉。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对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必要时学院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依法规范、客观如实、专人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学历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明。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 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

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有健全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会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学院各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课外活动的具体管理,应执行学院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学院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学校有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详见学生手册)。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有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有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违反纪律处分的处理详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生拒绝签收,不影响处分效力。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均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文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院给予受处分学生设置6到12个月期限,期限内表现良好可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院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和聘请的法律顾问等组成。申诉受理机构设在

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八条学院对在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以外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在执行之日前,已与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一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下一条:学籍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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