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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公务接待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1-11-12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陕办发〔201424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陕教保办〔20151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培训交流、校友返校、产学研合作对接、举办或出席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校内各部门按业务对口原则负责公务接待。

第五条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函是指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出具的公务接待函(公函需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公务活动文件、会议通知、以学校名义发出的邀请函等。

第六条 对于没有公函的公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上级或兄弟单位领导、专家来校指导工作、访问交流等需要接待的,由接待部门提前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待。

第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要讲求实效,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或悬挂欢迎标语和横幅,不得在校内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确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校外用餐。接待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用餐标准为:一类接待(省部级带队、著名专家)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二类接待(厅局级带队)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三类接待(其他来宾)每人每天不超过140元。单餐接待标准每人不得超过80元。校内接待标准每人每天100元(早餐10元,午餐50元,晚餐40元)。

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突出地方特色和风味,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工作日午餐不提供酒水。不得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不得提供高档奢侈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省部级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在房间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香烟等。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果篮、香烟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确需安排车辆的,由接待部门申请,党政办公室合理安排用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四章 审批、报销程序

第十一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一)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制度。

(二)公务接待前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详见附件2),须经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

(三)接待部门在接待任务结束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原则上当月结算。

(四)公务接待必须一事一报销,接待事项完成后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报销结算。

报销审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来访单位公函(无公函的需持《公务接待申请表》);2.《公务接待审批单》;3.《公务接待清单》(详见附件3)4.相关发票;5.消费清单

第十二  党政办负责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总量控制。学校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单独列示。

第十三 严格控制学校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未经许可和与学校公务接待无关的列支。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履行职责,严格自律,厉行节约。党政办公室、纪律检查室、财务处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包括公务接待制度的执行、经费管理使用和接待信息公开等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纳入问责范围,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纪律检查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陕机电职院发〔20209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公务接待申请表

     2. 公务接待审批单

     3. 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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