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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公章使用
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作者: 日期:2017-04-18

一、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1、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应专柜保管。

2、印章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3、用印前要审核用印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等手续完备后方可用印。

二、印章使用审批手续

1、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使用印章,属行政范围的,送校长、副校长签发批准;属党群范围的,送书记或委托主持工作的领导成员签发批准。

2、以学校名义发出的一般便函,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校办室盖章。重要的便函,如涉及到本校经济、规划、生源等,需经校领导签字后,方可送校办公室加盖校章或换取校函。

3、各科室因公出差的教职工,需持科室负责人签署的便函并加盖科室印章后,方可到校办室换取学校的对外介绍信。

4、个人需学校出具证明者,由本人先写书面说明,经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校办主任审核后,方可加盖校章或出具证明。学生需学校出具证明者,由本人先写书面说明,经班主任或学生科签字后,方可加盖校章或出具证明。

5、因工作证、学生证遗失而又需取汇款或包裹者,须经主管科室(学生经班主任或学生科)签注后,方可送校办公室盖章。

6、校各科(室、中心)印章使用,须经本科(室、中心)领导批准。

三、印章使用范围

1、制发公文、便函、报表等;

2、颁发奖状、证书,致发贺信、贺电及介绍信等;

3、需要审批、审核的材料;

4、其它特殊情况。

办理印章使用手续时,经办人须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用印单位、理由、数量、经办人姓名,并按审批规定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凡加盖印章的公文(包括便函、白头文)、报表、合同、协议、介绍信以及其它文件材料,应按归档的要求存档。

四、印章的制发、收缴

校内各科室的印章由校办公室负责制发、备案、收缴和销毁。

1、校内印章的刻制应依据正式文件或校领导的指示,由办公室负责刻制、备案登记,由领用单位负责人签领。

2、校内各科室因科室合并、名称改变或因印章年久损伤需要更新换印章时,由用印科室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校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备案登记,用印科室到校办公室办理领取印章手续,发布启用印章的通知后,方可启用新印章。

3、因单位撤销、合并、名称改变或更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原印章时,将原印章交校办公室登记、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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