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科研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科研制度>>学院制度>>正文
关于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负面清单”
作者: 日期:2024-06-2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技办〔2024〕6 号)《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陕机电职院发〔2019〕79号)等中央、地方和学校文件要求,科研处整理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结合其他院校管理办法及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际形况,明确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红线”和“禁区”,以便各位老师查阅。具体清单如下:

一、使用科研经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有关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

二、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仪器设备购置、测试化验加工、试剂材料采购、科研合作与协作、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以及利用科研经费设置“小金库”、账外账或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行为。

三、虚开发票、使用虚假票据、故意拆分发票审批或报销,规避财务相关规定,同一商户连号发票分次分月分项报销,故意逃避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的行为。

四、违规购买与科研项目(课题)无关的仪器设备、办公耗材及其他材料等,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据为己有,以及擅自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转让、出租(出借)、变卖等行为。

五、使用科研经费进行科研采购时,违反采购程序规定,收取供应商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搞不正当交易。

六、违规列支会议费,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采用虚假方式报销会议费,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等支出,借会议名义组织参观、旅游、娱乐、健身等行为。

七、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等行为。

八、违规向与科研项目(课题)无关的人员发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通过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超标准发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行为套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九、使用科研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捐款、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行为。

十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十二、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十三、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十四、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报销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

十五、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六、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十七、不得列支基建费。

十八、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其发表支出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在明文规定不得列支论文发表支出的项目报销论文发表支出。

十九、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第八条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的规定,其发表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报销。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得在上述项目中支出报销。

二十、对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回答的精神和要求,项目资金不得列支论文发表支出。

二十一、对于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回答的精神和要求,项目资金不得列支论文发表支出。

科研处    

2024年6月26日

国家科技部 |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 宝鸡科技网 | 中国科普网 |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Copyright © 2006-2017 科研处 陕ICP备06007315号-2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蟠龙新区北社街1号(蟠龙校区) 邮编:721001 电话:(86)0917-3633991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