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章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凡应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原则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或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并兼顾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原则上,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院(系、部)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兼任或院长提名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兼任或院长提名的专家担任),秘书长1人(由科研信息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客观公正;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二个维护”,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关心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研究成果显著;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
(一)各部门按照学院分配名额,根据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后等额确定推荐人选。
(二)被提名的推荐人选须认真填写“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表”,所填内容必须由推荐人所在部门及科研信息处审核无误后方能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专题会议审议。
(三)学术委员会主任专题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审定,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在非换届时,可根据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研信息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院科研预算经费安排。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专业、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对院级科研项目、教学改革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并对有申报限额的纵向研究项目、优秀教科研成果进行评审,推荐上报;
(三)组织评审优秀科研论文和著作,评定教科研成果;
(四)受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五)审议、选拔和培养科研团队,促进科研队伍充分发挥作用;
(六)制定大型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各二级学院(系、部)开展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职业教育同行的联系;
(七)参与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八)参与学院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等的考核评审工作;
(九)负责学院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行为管理,对举报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提出处理建议;
(十)审议学院科研管理制度;
(十一)学院其他需要审议的学术事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及各部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及时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秘书处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对于需听取委员咨询意见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资料发至每位委员,以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学术民主。到会委员应针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倡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对于重大问题或需形成集中意见的议题,可根据主任委员提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形成集中意见。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重要议案,须报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