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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日期:2020年04月28日 15:4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有序,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认真贯彻党的方针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的原则,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和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利益,坚持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合理调控毕业生的就业流向。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按照学院统管、职能部门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各系部及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确定学院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二)领导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三)落实学院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四)研究、讨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就业指导处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也是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计和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

(二)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三)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及校园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四)做好就业协议书的整理、发放、审签工作,制定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五)办理毕业生报到证,组织、安排毕业生离校;

(六)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七)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和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不断开拓就业市场;

(八)定期回访和考察用人单位,不断开拓就业市场;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就业政策

第八条 国家统招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第九条 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档案转至省、市经政府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或保留在学校。

第十条 毕业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毕业离校手续。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未落实单位而被派遣到生源地的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生源地人事部门报到。

第十一条 结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找到接收单位,且手续齐全的,学校可以办理派遣手续,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无用人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四章 就业推荐与就业程序

第十二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就业指导处和各系部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地了解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处和各系部应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如海报、校园网、口头、电话等)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表是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对毕业生就业资格认可的证明,由就业指导处统一发放。毕业生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后,由辅导员、班主任、所属院系、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等部门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统一交至就业指导处后,方可参加就业。

第十五条 《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就业指导处统一发放。毕业生应按照推荐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有关栏目,各系部审核后填写鉴定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交就业指导处审核盖章。

第十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学院上报就业建议方案的依据,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就业指导处统一发放和管理。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位毕业生只发一套。毕业生个人不得复印和转借。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的程序:

(一)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系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就业指导处;

(三)就业指导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建议方案报陕西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陕西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五)学院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办理户籍关系;

(六)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形式:

(一)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工作;

(三)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四)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五)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

(六)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七)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放弃到该用人单位就业,属于违约行为。毕业生因个人违约而要求换发协议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同意该生的请求并出具解除协议证明,返还协议书;

(二)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的理由;

(三)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就业指导处审核批准。

第五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性。即:公开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各项规定,公开择优推荐的名单,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和就业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做到: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二)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不欺、公平竞争、守信践诺,文明礼貌;

(三)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涂改学业成绩,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不说谎话,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和学院声誉的事;

(四)遵守学院教学管理规范,联系工作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离校应聘必须请假,不得以求职择业为由旷课;

(五)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范,文明离校。自觉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爱护公物,不起哄,不往楼下摔东西和杂物,不在宿舍内烧纸屑杂物,不酗酒,自觉按照学院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搬离学生宿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如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政策、规定发生变动,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就业指导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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