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学院政策>>正文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18年08月31日 08:36 点击: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一、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同)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陕西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是目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示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学院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是否同意推荐等就业条款。

三、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为双方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刻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学院参与协议签订及签章只是起到鉴证、监督和登记作用。

四、《就业协议书》由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发放,各班级集体领取,发放给毕业生。

五、《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以各种名义欺骗学院,手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协议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六、《就业协议书》复印无效,协议书也不得挪用、转借,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毕业生违约需重新领取协议书的程序。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协议书不论是否经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盖章),毕业生如因故要终止,必须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毕业生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中要详细写明同意解除协议的原因)。

2、毕业生将已签订的就业《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持有的一份和用人单位退回的一份)、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交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

3、就业指导处对违约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更换协议书登记表》,自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毕业生可领取新协议书。

4、毕业生只能违约一次,不受理多次违约。

5、受理时间:毕业当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过期不受理。

八、《就业协议书》因丢失、破损等原因不能使用的,由毕业生填写《毕业生补发协议书登记表》,就业指导处审核后,在就业网上公示一个月后,毕业生可领取新协议书。

如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再以丢失或其它理由欺骗学院重新领取并和其他单位签约的,所签协议一律无效。学院仍按原签订的就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九、报考专升本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参加专升本考试。专升本录取者,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退函后,解除协议,并在学院就业指导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予说明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就业指导处对此规定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电话:0917-3633879

就业指导处

附件【更换协议书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补发协议书申请表.docx】已下载
手机扫描阅读分享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宝福路56号 Tel:+86-917-3633878/3633879 邮编:721001
CopyRight © 2003-2020 招生就业处 陕ICP备05001138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