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公有经营性房屋的统一管理,规范经营承包行为,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师生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有经营性房屋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学院公有经营性房屋面向为学院师生提供服务的外来单位或个人进行承包,承包户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后勤保障处是学院公有经营性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咨询、组织招标、招商、合同签订、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学院公有经营性房屋对外承包,依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采取统一竞价招租的方式进行,每两年组织一次公开竞标,竞价高者得;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户优先。对于闲置的公有经营性房屋,后勤保障处可采取一定措施对外招商。
第五条对于中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与其签订《公有经营性房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监督履行合同。
第六条对承包户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承包合同一年一签。承包户应严格按合同及时缴纳承包费及相关费用,所有费用均上缴学院财务处。承包户交费后应提供财务处交费凭证复印件至后勤保障处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手续。承包户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户承担,学院概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连带责任。
2.承包期内,因国家、省、市政策或学院建设及用房调整等原因需要收回公有经营性房屋时,学院有权收回房屋,并提前30天通知承包户退房,承包户必须退房,学院将按合同约定退回相关费用。
3.公有经营性房屋只能承包户经营使用,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否则,一经核实,无条件终止合同,收回公有经营性房屋,不退承包费。
4.承包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严禁利用公有房屋及共有部位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严禁利用公有经营性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学院无条件收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承包户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使用电器,做好防火安全工作,违反规定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一定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一切责任。
6.经营承包期间,实行安全、卫生、环境“门前三包”。承包户必须爱护公有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及使用性质,不得影响他人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不得损坏公物,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7.合同到期不再继续经营承包的,承包户必须将房屋腾空,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后勤保障处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交回后勤保障处。
第七条承包期间,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包户负责。
第八条公有经营性房屋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后勤保障处要加强对学院公有经营性房屋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管理办法执行,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原有关文件和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