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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作者:保卫处 日期:2023-10-08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校内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校园内(含家属区)修建的道路。凡在我校校园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四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酒后驾驶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练习驾驶机动车辆;禁止证照不全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五条 严禁破坏、污损、私自挪动校内设置的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摆摊设点。特殊情况需占用路面的,需经保卫处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因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开挖道路的,应经后勤管理处批准、保卫处备案、并按规定期限在施工路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确保畅通。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园内实行交通管制时,由保卫处发布公告、执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

  第九条 非机动车应靠右行驶,行进时严禁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其他非机动车辆应注意避让行人,减速慢行。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边行走。禁止在道路上追逐、打闹、踢球、轮滑、躺卧或做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无故在学校大门通道处滞留。

  第十四条 行人横穿道路时,应注意过往车辆。

  第五章 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应减速慢行,驾驶员应自觉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严禁强行闯入闯出。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内应及时向保卫处提交车辆通行申请表并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禁止鸣笛,并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或骑线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 除特种车辆以外,严禁机动车辆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分道通行控制管理。

  第十九条 凡在我校通行、停放的车辆,均应自觉接受和服从校园交通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公务接待车辆,由校内相关单位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出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公务进入校园的特种车辆直接放行,如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押钞车、邮政车辆、工程抢险车辆等。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保卫处报警电话,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要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据事实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章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一般违章停放、骑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保卫处将对违章车辆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贴条处理;严重违章的,保卫处将对违章车辆进行锁车处理,并将相关信息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影响道路畅通或重大活动举办的违章停放车辆,由保卫处联系交警部门对违章车辆进行拖移,托移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机动车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我校师生员工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强行闯入、超速行驶等严重扰乱校园交通秩序行为的责任人,保卫处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单位都有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保卫处负责全校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工作;学生工作处、各院系负责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校内各公务车辆、通勤车辆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司乘人员学习交通法规,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并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三十一条 对经常进入校园送货、施工的外来车辆驾驶员,由校内各联系单位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其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并按规定办理通行证。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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